1.外国人可否向我国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2.哪些外国人可以在我国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有关法律援助国际条约清单(第一批)》,目前有13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在我国申请法律援助。这些国家是: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阿根廷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秘鲁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
3.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4.外国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有哪些?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5.外国人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答:一般既可向其本国住所地或居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再由其本国主管机关转交我国主管机关,也可直接向我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具体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于设区市全域内应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在市域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市域内100%通办”
6.外国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供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对因经济困难申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辩护、代拟法律文书等形式法律援助的公民,依法进行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及诚信承诺。
7.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明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主管机关提供,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的,可由其本国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具体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