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奇葩!一公司逼职工每天抄佛经100遍!
员工小杨在某医疗公司担任商务经理期间,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内容,要求其每天抄写佛经100遍,并撤去其工位、不提供办公用品。面对这种异常的工作安排,小杨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将小杨安置于无办公用品的单间内,强制其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任务(抄写佛经),这明显未能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因此,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由于公司未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小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杨超过12万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