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老婆有义务替老公还债吗?

作者: 义乌律师 日期:2024/05/12

法律问题涞源,以案释法

郝某老婆李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共同经营着一家饰品加工厂郝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郝某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替正在读大学的弟弟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剩余的7万元则用于生意的日常经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要求郝某还钱,但郝某以最近手头没钱为由百般推托。无奈之下,王某拿着郝某出具的借条,找到李某要求偿还借款。但李某以该借款为郝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为理由,拒绝偿还。请问,李某作为郝某老婆,是否有义务替郝某还债呢?

义乌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本案例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可知,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也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其二,夫妻一方举债之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追认,即认可对方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三,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四,对于某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其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确实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该10万元债务为丈夫郝某以个人名义所借,老婆李某并没有表示追认。其中,郝某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替弟弟交学费等,这一用途明显不属于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郝某还将剩余的7万元用于义乌工厂日常经营,该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因此这7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如果王某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郝某确实将借款中的7万元用于饭店经营,李某就有义务承担这7万元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