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义乌律师:不同意离婚答辩意见

作者: 义乌律师 日期:2025/02/07

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起诉,被告表示不认可、不理解。原被告都是二婚,双方在工厂一起上班认识的,当时是被告主动追求的原告,双方是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深思熟虑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是基础很好的。

结婚之后,双方也共同购买了房产,购房的首付款还是被告支付的。婚后,双方共同开早餐店,开店支出也是基本上由被告付的,开店收入也大部分由原告拿去了。足以说明,双方婚后生活是融洽的。

关于生育小孩问题,不是被告不同意生育,婚后不久被告就提出生一个小孩,但是原告当时表示双方都是二婚,各自都有小孩了,经济条件也不好,不同意生小孩。

原告起诉状中所称双方2024年初就分居的说法不是事实,事实是2024年5月初,原告因为琐事不开心无故离开了一段时间,但是后来又多次回来找过被告同居在一起,一直到原告起诉的时间之前,原告还来找过被告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发生夫妻关系。

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感到震惊、诧异和委屈,虽然双方是二婚,但是被告作为女方,结婚之后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默默付出。被告是认真来对待这个家庭的,被告对这段婚姻是奔着白头偕老而去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长期交往深思熟虑之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夫妻关系融洽。虽然近期夫妻相处过程中的产生了一些小摩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也没有因感情破裂而实质性的分居,被告毫无过错。双方都是二婚,更应懂得婚姻和家庭的不易。另外,原、被告之间的债务问题等等都没有解决。原告就这样想着离婚,是草率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最后,被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