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李某与妻子孟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张某保持婚外关系,并向其转款151.6万余元。张某在此期间也向李某转款100.5万余元。孟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张某返还5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孟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孟某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孟某5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