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义乌律师:实践操作中如何准确适用定金罚则

作者: 义乌 日期:2023/05/31

2012年1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涤纶丝产品,并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中双方对购买的产品名称、数量、型号、等级、单价、定金支付总金额、交货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总货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定金约定为60万元,交货期限约定为:  2012年11月21日开始交货,5天内全部交清。2012年11月2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60万元。甲公司交付定金后,就等着乙公司交货。但乙公司在过最终履期后仍没有交货。于是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2年11月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某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1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原告解除合同之诉有理。合同的总货款只有100万元双方却约定定金60万元,而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视为预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11月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判令某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40万元。三、某乙公司返还某甲公司预付货款40万元。

义乌律师点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需要注意订立定金条款时“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双倍返还定金时,也要注意订金数额是否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出部分视为合同的预付款,无需双倍返还。